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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开始了(二)

项目概览: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检验检测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它补助。

        区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后续帮扶政策,补助标准和申请条件经区县政府确定后,抄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诚信守约。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三)可享受补助年限以各区县2017年申报结束时间为截止日期,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五)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六)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七)微型企业展位费补助、交通费补助由企业所在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审核兑现,不再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会展公司承办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申请会展补助的,向会展活动举办地工商部门进行申请,由举办地工商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兑现,不再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举办全市性的微型企业会展活动的,会展公司申请会展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八)除水电运营补助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九)开展创业券试点工作的区县,已使用的创业券可按原规定予以兑付。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未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申报程序。

        1.公开补助信息。各区县要将微型企业后续帮扶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以及受理申报时间、部门等信息,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工商所、孵化园区等地,以及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2.申报审核。微型企业申报项目的,通过“微企助”平台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工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区县工商部门存档备查。

        3.项目公示。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在区县行政审批大厅、工商所、孵化园区等地,以及微型企业发展网、各区县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县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

        五、监督检查

        (一)完善制度。

        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本区县的申报通知文件,同时,要建立完善微型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化申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率,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强资金监管。

        各区县要对后续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今年底,对历年结转结余的后续扶持资金将全部收回市级。下一步,根据后续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将对微企后续扶持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三)违规处理。

        1.区县滞留、截留、挪用区县切块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的,将在次年区县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

        2.负责区县切块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区县工商局要会同财政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终身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参与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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