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9访问量:4944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31号)规定,凡在商事登记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均需要在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请我市带“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商事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要求及资料报送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31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