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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开始了(一)

发布时间:2017.07.07访问量:19801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已将2017年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下达各区县。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研究,结合2016年资金使用情况,现就开展2017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二、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下同)、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收款发票复印件。工商部门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账服务机构补贴。

        补助申请: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向所代账的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代账协议复印件、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申报材料。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可享受会展补助。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3.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微型企业达到参展企业数80%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使用的标准展位每个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会展组织补助。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会展活动,可由承办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与微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后,为微型企业代办申请会展补助。微型企业申请会展补助所需材料、会展公司申请会展组织经费补助的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

        (五)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需提供缴费发票或供水供电单位出具的票据;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的缴费发票,并由业主单位对收费情况出具说明)。
(六)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旧设备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设备购置合同及购置发票的复印件、设备照片等。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区县级鼓励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环境治理服务合同和缴费发票复印件,《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